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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法规〔2022〕24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和省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交法规〔2020〕239号)废止。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4.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
5.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港口行政管理)
6.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
7.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8.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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