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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0-09-01 16: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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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废止)

吉政发〔2010〕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9月2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含经营性高速公路)。
  二、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车型

客车

货车

收费标准

K(座)

H(吨)

(元/车公里)

一型

K≤7

H≤2

0.45

二型

8K19

2<H≤5

0.80

三型

20K39

5H10

1.10

四型

40≤K

10H15

1.45

五型

 

15<H

1.65

  三、通行费管理
  收费标准调整后,经营性高速公路增收的通行费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建设。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
  全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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