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一、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案件管辖、电子送达、非现场执法、简易程序案件范围、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听证、法制审核、罚款执行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我部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二是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三是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推诿扯皮、案件久拖不决、非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不规范、简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完善、执法公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是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二是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三是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是优化完善了普通程序,明确了执法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范围调整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明确其情形;调整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普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二是调整完善了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了办案流程,调整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范围,以提升执法效率。三是在执行方面,调整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时间,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当事人,扩大了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交通新闻网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香港运输署
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
网站主办单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方式:8509756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200000069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