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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优化调整海事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额度等内容。
全面对标《海安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相应调整、细化有关船舶、海上设施、船员管理,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搜寻救助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处罚额度,并删除与《海安法》不符的处罚条款。
此外,《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还依据《船员条例》等上位法的最新修订内容,对个别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与上位法保持严格一致。
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优化调整海事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调整完善了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条款,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明确“择一重处”,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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