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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包括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方面内容。相较于原规章,《规定》一是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进一步增加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要求;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的职责。《规定》明确,民航局负责全国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在质量管理上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设专章逐节逐条规定了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并从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关键人员在岗履职、严格质量控制等方面对相应参建单位提出要求,从各环节、全链条保障专业工程质量。
(三)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对专业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规定》全面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专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落实。
(四)明确了专业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环节和内容。《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监督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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