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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明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同时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有关基本要求。我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关于目标任务
公共交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出行和切身利益。《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水平,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关于施行领域和范围
《规定》明确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并对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类别进行了细化,包括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同时,结合铁路、民航领域管理特点及公共交通企业运营实际,授权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细化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类别、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限。
四、关于信息公开要求
(一)信息公开方式要求。《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主动公开方式,并坚持便民实用、及时全面的原则。同时,为满足公众相关信息咨询服务需求,《规定》明确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及时回复公众咨询,并针对不同群体优化咨询服务;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可以采取电话、网站、现场咨询等方式,并注重与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进行融合。
(二)信息公开内容要求。《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运营服务、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权益维护等信息的一般性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公路、水路领域信息公开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对综合客运枢纽作出特别规定,要求做好枢纽内导向标识、换乘路径、集疏运路线图等信息的主动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限要求。《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同时,为了便于公众及时调整出行安排,明确因运营线路、站点等信息发生变更影响公众出行的,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变更实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开,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动、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导致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开。
(四)信息公开渠道要求。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和便于公众知晓的原则,《规定》明确以文字、标识、图示、视频、音频等方式,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网络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公开信息。同时,对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的,明确要求不得覆盖、遮挡应予公开的信息。
五、关于管理职责
《规定》明确了部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铁路、民航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关于监督方式
为强化监督及责任落实,《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管理举措,同时明确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对公众的申诉予以受理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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