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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交通运输行业责任落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的背景
一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规〔2023〕6号)明确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二是从近年来日常监督检查看,我省交通运输行业风险与隐患并存,很多都是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有必要制定此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督办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有必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研究出台《工作制度》,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制度》正文共分五章三十七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警示,包括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的情形、警示等内容。
第三章为约谈,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本级许可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情形,细化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纪要、整改督导、联合约谈等内容。
第四章为挂牌督办,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本级许可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细化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跟踪督导、核销申请、督办核销、问题通报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制度执行,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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