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等18名出租汽车驾驶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公安部门核实,以下18位(人员名单见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本机关依法拟撤销该18人取得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撤销行政许可事前告知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撤销行政许可事前告知书》(领取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二楼交通窗口,联系电话:0436-3292998)。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当事人可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人员名单
白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9日
| 拟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人员名单(18人).xlsx |
| 关于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公告(18人).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