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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运营,承运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异地送达返程时不得在异地滞留待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要求,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我厅就您的问题已责成辽源市运管部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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