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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长春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长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长府办发〔2017〕30号),你的具体事宜请咨询长春市交通运输局(0431-8112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