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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4: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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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化市区车辆未年审、道路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过期的货运经营主体限期办理相关业务的通告(第二批)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等法律规定,责令以下未按期进行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的主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本通告起20个工作日内,到通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服务岛综窗窗口办理相应业务。逾期仍未办理的,将视为同意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注销营运手续。(名单附后)

特此通告。

  人:朱晓娇 

联系电话:0435-3725870

附件:1.通化市交通运输局未按期维护和检测的经营主体名单 

       2.通化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证过期的货运经营主体名单;

  3.通化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经营许可证过期的货运经营主体名单。

 

附件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