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等法律规定,责令以下未按期进行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的主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本通告起20个工作日内,到通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服务岛综窗窗口办理相应业务。逾期仍未办理的,将视为同意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注销营运手续。(名单附后)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朱晓娇
联系电话:0435-3725870
附件:1.通化市交通运输局未按期维护和检测的经营主体名单;
2.通化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证过期的货运经营主体名单;
3.通化市交通运输局道路经营许可证过期的货运经营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