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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道路运输业协同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08-12 08:38:00

来源: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室

  一、制度保障

  为加强道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实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精准监管,有效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行车和规范操作意识。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于2020年4月30日联合向社会发布。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08年至2018年,我省道路运输领域共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83起,死亡164人。据事后调查发现,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从而造成事故的,占到近十年来事故起因的84%。而导致驾驶员操作不当或违章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的不足,根本原因则是其自身安全意识的淡薄,同时,也侧面反映出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严格及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这一数据分析结果来看,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应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重中之重。而《办法》的实施能够充分发挥交通、公安部门的监管合力,有效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做到早研判、早预警及早应对。因此,《办法》的出台是势在必行的。

  (二)《办法》的出台思路

  1.强化企业和驾驶员信用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主要思路是依托吉林省互联网+运政服务系统自动对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监管(即分为黑、橙、黄、绿四种颜色)对存在问题多的企业和驾驶员实施重点监管,对遵章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减少监管频次,进一步发挥企业和驾驶员信用管理作用。

  2.强化企业对驾驶员的主动管理。

  《办法》要求,企业对“黑”色驾驶员应当调离驾驶岗位;对“橙”色驾驶员需在1个月内对其进行不少于18小时的强化培训;对“黄”色驾驶员需在1个月内对其进行不少于10小时的强化培训;对“绿”色驾驶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进一步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等管理责任。

  3.对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分类,主要考虑影响安全因素。

  《办法》将驾驶员违法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合法经营等情况作为划分运输企业颜色的依据;将“三超一疲劳”、不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吊销驾照、交通违法记满12分等行为作为划分驾驶员颜色的主要依据。

  (三)《办法》的出台过程

  2018年,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起草了《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办法(试行)》,并邀请行业内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风险评估。形成《办法》初稿后,先后2次征求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并多次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政务服务与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深入研究修改,共同研究确定颜色划分标准和信息交换比对等技术问题。2019年8月19日,该办法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15个工作日。10月上旬,省运管局2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办法》进行了集体讨论和公平竞争性审查。11月1日,我局组织省人大、吉林大学、省政府法制办等专家和学者进行了论证和风险评估;11月2日,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公平性竞争审查。结论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均不违背上位法,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11月25日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于11月29日在第27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该《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及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联合签发,并于同一天在交通厅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吉林)网站、省运管局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办法》的出台意义

  1、有利于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具有安全监管职能,交通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比较大,公安机关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监管手段比较有力,通过整合两部门执法资源,开展协同和精准监管,能够有效监督运输企业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有利于提升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运输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增强运输企业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让运输企业在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

  3、有利于提高行管部门监管效能。

  目前,我省的“吉林省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与公安交管系统已经深度融合,可以实现对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安全生产隐患的精准发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快速处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清除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平台基础

  目前,我局正在根据该《办法》研制开发全省道路运输业的协同监管平台,并下设至“互联网+道路运输运政服务系统”,作为其子模块。平台内将全省道路运输业户及从业者进行“黑橙黄绿”四种颜色的划分,并依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的精准监管。该平台收录了全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许可与证件等基础信息、违法信息及评级考核记录信息,并已全面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截止到2020年X月X日,共收录全省业户数XX条、车辆数据XX条、从业人员数据XX条、与公安交换数据XX条。

  附件

  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运输企业和驾驶员信用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实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和精准监管,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行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对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运、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等运输企业、车辆及其驾驶员实施监督管理。

  运输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对其所属驾驶员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同监管是指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和交管部门根据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结果、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等综合因素,将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分别标注为“黑、橙、黄、绿”四种颜色,联合实施精准监管。

  第四条 省级运管机构、省级交管部门和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三方要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并通过“吉林省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自动将全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划分为“黑、橙、黄、绿”四种颜色类别。

  “吉林省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自动划分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颜色类别,并实时推送至运管机构、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交管部门和运输企业。

  第五条 驾驶员颜色类别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被交管部门处以吊销、注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等情形之一的;被运管机构吊销或注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上一年度诚信等级被评定为“B”级的;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标注为“黑”色驾驶员。

  (二)凡因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不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被交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被交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被运管机构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上一年度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标注为“橙”色驾驶员。

  (三)被交管部门行政处罚1次的;被运管机构行政处罚1次的,标注为“黄”色驾驶员。

  (四)未被交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标注为“绿”色驾驶员。

  第六条 运输企业要根据驾驶员颜色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被标注为“黑”色驾驶员的,应当调离驾驶岗位。

  (二)被标注为“橙”色驾驶员的,运输企业需在1个月内对其进行不少于18小时的强化教育培训。

  (三)被标注为“黄”色驾驶员的,运输企业需在1个月内对其进行不少于10小时的强化教育培训。

  (四)被标注为“绿”色驾驶员的,运输企业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运输企业颜色类别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黑”色运输企业:车辆违章率高于15%的;被标注为“绿”色的驾驶员占运输企业聘用驾驶员总数低于85%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未按运管机构和交管部门要求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涉牌涉证违法的;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橙”色运输企业:车辆违章率在10%至15%之间的;未落实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的;未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的;未落实动态监控制度的;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黄”色运输企业:车辆违章率在5%至10%之间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绿”色运输企业: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且车辆违章率在5%以下的;被标注为“绿”色的驾驶员占运输企业聘用驾驶员总数95%以上的。

  第八条 运管机构和交管部门要根据运输企业的颜色类别,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标注为“黑”色的运输企业,由属地运管机构和交管部门共同约谈运输企业负责人,并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运输企业实地检查指导,共同核查整改情况。

  (二)对标注为“橙”色的运输企业,由属地运管机构和交管部门共同约谈运输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标注为“黄”色的运输企业,由属地运管机构和交管部门共同对运输企业发出风险预警,提示运输企业加强对重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四)对标注为“绿”色的运输企业,各级运管机构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第九条 标注为“黑”色的驾驶员要重新取得从业资格的、标注为“橙”色和“黄”色的驾驶员要恢复“绿”色类别的,均需在所属运输企业接受相关教育培训,在学时期满后,由所属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向属地运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求恢复“绿”色类别的标注。

  标注为“黑”色、“橙”色、“黄”色的运输企业需经属地运管机构和交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恢复“绿”色 类别的标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车辆违章率”是指一个运输企业中,被运管机构和交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车辆数(被运管机构与交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同一车辆算作一辆)除以该企业营运车辆总数的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