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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运输业信用体系建设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局长 李晓东


2020-10-19 16:02:00

来源: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而不兴,国无信而不昌。自古以来,诚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社会良序发展的稳定基石。当前,诚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对诚信问题做过多次阐述,他曾引用并强调:“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推进诚信建设,要不断采取各类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这一系列论述从战略高度上为我国的诚信建设工作开启了多维视野,提供了基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多次提出了诚信治国、守信兴邦的治理理念,并将诚信纳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务院办公厅也下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政策。吉林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对我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示与督导,鼓励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共享等工作,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的激励与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营商环境和社会风尚。而交通运输作为我省重要的民生行业及支柱产业,更应勇挑重担、一马当先,成为这次信用体系建设的“先手棋”,因此,我厅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道路运输业信用治理常态化、科学化及高效化,势在必行!

  一、推进道路运输业信用体系建设,应着力打造全流程闭环管理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既是融合信用管理制度与信用信息平台的监管机制,又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也是具备预防、评价、奖惩及教育等功能的监管机制。信用管理制度要具备市场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主体、失信认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奖惩措施、信用修复等全流程闭环功能,要成为行业信用体系的制度基础,如我厅于2018年及2020年分别下发的《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办法(试行)》。信用信息平台要具备采集基础信息、依法分类信息、储存并共享信息等全流程闭环功能,要成为行业信用体系的技术基础,如我厅重点开发的“吉林省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信用管理模块”。在事前监管环节,通过信用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情况,可简化相关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扩大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全面推广主动信用承诺制度,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及基础信息档案,积极与公安、金融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工作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输入信用信息及基础信息,切实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要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并深入开展联合惩戒,要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的禁入措施,要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违法失信责任,要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措施,要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肃市场环境。

  二、推进道路运输业信用体系建设,应科学采取分级分类的精准管理模式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应是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市场主体一概而论、平均用力,造成行业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等问题,因此,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应按照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精准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结果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要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向其倾斜行业优惠政策;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将其列入重点信用监管名单,限制其在道路运输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力争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行管部门要本着“违法必失信”的信用管理原则,提高道路运输业中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解决行业中部分法律强制措施过轻、违法影响过小的问题,倒逼行业企业与从业者学法守法,令市场失信主体“增压力、付代价”,令市场守信主体“减压力、降成本”,令市场监管部门靶向治理、精准分类,令行业监管力量高效集中、科学分配。

  三、推进道路运输业信用体系建设,应大力构建集预防、评价、奖惩及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管机制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既要起到填补法律空白的监管作用,又要形成与法律功能类似的社会作用。首先,信用监管机制的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预测与指引。预测是指行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依据性判断,也指市场主体对其自身行为后果的依据性判断;指引是指信用管理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其中既包括确定性的指引,又包括有选择性的指引。其次,信用监管机制的评价功能是指对市场主体行为表现的综合反馈结果。该功能应具备客观性、科学性及公正性等特点。该功能应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依据,以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行为表现形成不同类别的综合反馈结果,为行管部门实施奖惩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再次,信用监管机制的奖惩功能是指行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结果的分类管理措施。行管部门应在尊重客观事实规律的基础上,依据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行为结果合理适度地采取相应类别的措施,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治理效果。行管部门在实施奖惩措施时,应因地制宜地结合当地行业特色,酌情采取有效奖惩手段,如在许可审批或者招投标流程中加入参考信用评价结果的环节,或针对部分失信驾驶员,可强制其在完成规定时间的安全生产培训后再重新上岗。第四,信用监管机制的教育功能是指部分违法违规后果对当事人及社会其他群众产生的反思、震慑等作用,反之,合法守信的行为后果也对自身及他人产生示范作用。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绝非一地一部门便能独立完成,必须需要各地各部门的群策群力与协同作战,其中,道路运输业作为组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一环,更要精心雕琢、细心打造。因此,我厅作为省级行管部门,一定会抓严抓好此项工作,科学高效地做好省级顶层设计,打造风清气正的优质营商环境,为我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