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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6 12: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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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交发[2008]19

  

各市(州)交通局、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省厅制定《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0871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本补充规定执行。已审批的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本补充规定自200871日起施行,原省厅发布的《吉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吉交定额字[2001]4号)、《关于调整取费等级划分的通知》(吉交发[2003]24号)、《关于在估、概、预算中增加安全施工措施费的通知》(吉交发[2007]2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