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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1-04-06 16: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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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吉交法规〔2021〕10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厅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不同执法门类管理体制,梳理、编制了《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将《指导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全面划定了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为依法开展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导目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能,不得擅自增减行政执法事项、更改实施主体、扩大执法权限。

  二、认真落实监管层级责任

  《指导目录》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就近监管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第一责任层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认真行使监管事权,层层落实责任,要结合权责清单制定、修订工作,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有效杜绝监管真空和缺位现象。

  三、规范增补《指导目录》事项

  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地方立法及行政权力取消、下放实际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补后的《指导目录》要在网站公示后5日内向省厅法规处备案。

  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指导目录》的贯彻执行,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积极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2.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说明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6日

  相关政策:新《行政处罚法》《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解读


附件1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xls
附件2《指导目录(2021年版)》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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